發布時間: 2015-04-29 瀏覽次數:3937次
發布者
安徽招標咨詢網網友
2015-04-29 16:15
在設備采購過程中,由于設計原因需對原設備進行完善,提高部分元件的技術要求,廠家要求針對該增加內容補充報價,可否?如廠家利用此次補充報價的機會,趁機降低投標價格是否屬于對投標文件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因招標人提高了技術參數,投標人須增加價格的,但為了中標反而降低價格,是否可以接受)?
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條件第(四)款之規定:“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你提到的項目是可以不進行招標的,但是你們為實現合理競爭,以達到經濟的目的,采用招標方式是正確的。投標人通過競爭,提出有競爭的投標價格,是正常的。為獲得中標,原中標單位提出完善項目比原項目的價格低,屬于正常行為,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