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潁上縣2015年五里、楊臺市政配套工程已經批準建設,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歡迎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參與投標。
1.1項目名稱:潁上縣2015年五里、楊臺市政配套工程
1.2項目編號:YSZGY-GC2015037
1.3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潁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項目批文名稱及編號: 2015年3月24日函
1.5招標人:潁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6資金來源:地方自籌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建設地點:潁上縣城區。
2.2建設規模:本項目為潁上縣2015年五里、楊臺市政配套工程,包括慎城鎮五里、楊臺道路、排水配套等工程。樁號K0+00-K1+500慢車道瀝 青、水穩碎石,人行道磚鋪設;樁號K1+500-1900慢車道道路和排水,道路結構為混凝土結構。具體內容詳見施工圖。
2.3投資規模:約440萬元
2.4計劃工期:90日歷天
2.5招標范圍: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所包含全部內容
2.6標段劃分:一個標段
2.7質量標準:合格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經工商行政部門年檢合格,并同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投標人業績要求:近三年(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以施工合同或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至少承擔過一項單項工程金額達到400萬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項目
3.3項目經理資格要求: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無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至工程完工期間,以中標通知書、建設單位完工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
3.4項目經理業績要求:近三年(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以施工合同或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承擔過至少一項單項工程金額達到400萬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項目
3.5投標人必須提供縣勞動監察大隊或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無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記錄證明材料。
3.6本次招標 不接受 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 。
3.7各投標人均可就本招標項目上述標段中的 / 個標段投標,但最多允許中標 / 個標段。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自2015年 4月2日起可在潁上縣招投標網(http://www.ysxztb.com/)網站下載招標文件。
4.2招標文件售價500元,售后不退。投標人須在開標前1小時內到潁上縣集中招投標交易中心綜合部交納招標文件費用并領取收據,未提交收據的投標人,招標人將拒絕接受其投標文件。
5.投標文件的遞交
5.1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為2015年4月23日09 時00 分,地點為潁上縣集中招投標交易中心開標室。
5.2投標文件遞交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前1小時內。
5.3逾期送達的或者未按招標文件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絕接受。
6.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以下網站發布:
中國采購與招標網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http://www.act.org.cn
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http://www.ahtba.org.cn
潁上縣政務信息網http://www.ahys.gov.cn
潁上縣招投標網http://www.ysxztb.com
7.聯系方式
招標人:潁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地 址:潁上縣潁陽路北側
聯系人:李先生
電 話:0558-4567082
受 托 人:潁上縣招投標咨詢有限公司
地 址:潁上縣人民西路246號(原消防隊院內)。
聯 系 人: 鮑先生
電 話(傳真):0558-4560718
郵 箱:ys4560718@163.com
8.特別提示
8.1、以投標人名義簽署、澄清、遞交、撤回、修改投標文件、領取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退還投標保證金和處理質疑、投訴等有關事宜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依法委托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為投標人內部成員以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確認,同一項目除特殊情況外只能同一人代理,否則不予受理。
8.2、中標人應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及時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否則視為不誠實信用,按有關誠信承諾處理。
8.3、定標前由招標人對中標候選人進行約談及考察,如發現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出租、出借資質行為,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依法處理。
8.4、合同履行期間,經查實承包人有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租、出借資質或者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將依據住建部《建 設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建市[2014]11號給予嚴厲打擊,所簽訂的合同無效,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給予清場,不予退還履約 保證金,提請監管部門記入不良記錄,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違法所得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2015年 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