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采購專家評審制度,自產生之初就有"存"與"廢"兩種不同的聲音,目前的制度是采取"存而完善"的做法。但是筆者認為,在不廢除政府采購專家評審制度的前提下,應當從制度層面縮小專家評審制度的適用范圍。目前,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中,已經取消了專家評審制度。而從采購實務操作需要來看,專家評審制度的適用范圍還可以進一步縮小,在詢價采購項目和批量集中采購項目中,甚至可以不實施專家評審。
理由一:詢價采購需求具體明確-
一是詢價項目的采購需求具體明確,價格是唯一競爭因素。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詢價采購方式被限定在"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也就是說,詢價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是非常具體明確的(規格、標準統一),而且產品市場競爭非常充分,價格是唯一的競爭因素。
二是專家在評審中無用武之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此條只是強調了合同條款不能改變,并不意味著詢價通知書的其他條款可以改變,因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技術和服務等要求、評審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和合同文本等事項。" 因此在詢價操作過程中,沒有太多的可評審因素,專家無用武之地。
三是詢價采購中專家評審的大量工作是資格、證明材料的審查和響應程度的核對。由于詢價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因此供應商是否響應采購需求的評審就變得非常簡單,甚至可以用電腦等機器代替。而在資格、證明材料的審查方面,也只需對照標準即可,或者只是有效與無效的評審,不需要評審專家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做評審判斷。詢價采購的成交標準是"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就是成交供應商,由于詢價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其質量和服務也應該是標準統一,判斷是否滿足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就很簡單了。
理由二:批量集采技術、服務標準統一
批量集中采購項目是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同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又規定:"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從中可以看出,批量集中采購的項目就是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項目,也就是采購需求是具體明確且市場上的產品差別不大,對于供應商是否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的判斷比較簡單具體,幾乎不需要動用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進行判斷。在這一點上,批量集中采購項目與詢價采購項目有共同之處。
批量集中采購項目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所謂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這就明確了批量集中采購項目只能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方法,不用設置分值,也不用憑專業知識來判斷打分,只需判斷供應商是否滿足采購需求和其他實質性條件即可。
理由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依法有權對供應商的資格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的規定,所有項目的供應商資格審查工作都可由采購人(或其授權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這包含了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提交的資格證明材料的審查和判斷:"(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情況說明。"因此,詢價采購和批量集中采購項目完全可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來審查供應商的資格、證明文件和核對供應商的響應程度等,以判斷是否"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和"投標文件是否全部實質性滿足招標要求"。